有清潔隊員好心,將回收物送給拾荒婦遭判刑。(示意圖)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新竹市環保局顏姓清潔隊員,為資源回收車駕駛,他發現鄰居陳姓老婦拾荒回收維生,心生憐憫,他與廖姓隨車人兩年前,將部分回收物送給陳婦,讓陳婦得以變賣,賣了10多次所得約2、3千元,卻因此吃上官司遭判刑。法官認為,依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,判顏男處10月。緩刑2年。褫奪公權1年。廖男判9個月。緩刑2年。褫奪公權1年。顏、陳姓清潔員在2014與2015年間,將部分回收物轉送給陳婦,讓陳婦運載至資源回收變賣,每次變賣所得約2、3百元,前後約10餘次,共計2、3千元。但兩人事後遭到檢舉,被檢廉查辦並坦承犯行。陳姓老婦相當難過,並向法官強調,兩清潔員很好心,因為同情她才將回收物給她變賣,而不是賣給她,兩人也未從中得利。法官認為,顏、廖是資源回收車的隨車人員及駕駛,2 人每日中午12時30分發車執勤(午班),下午3 時30分至5 時休息,下午5 時再出勤至晚上8 時30分(晚班),午班時間日頭正熾,但為配合市民午餐後休息時間,不辭烈陽酷熱,晚班時間又逢新竹市交通尖峰時間,緩慢在車陣中收取資源回收物,工作環境惡劣,從事看似不起 眼的工作,實則風吹日曬、風雨無阻,忍飢憋尿,對於新竹市市容之維護、市民居住環境之整潔,確有不可抹煞之辛勞貢獻。法官認為,兩人得知因回收量越大,代表街上拾荒人能撿拾的回收物相對就減少,顏男遇見舊識陳老婦人,年事已高仍在資源回收,心生同情,將資源回收物的一部分交予她變賣,以換取微薄金錢想法,乃因顏男因智識程度較低,對於清潔隊管領物與自己管領之物界限認知不清,致判斷不當。顏男向法官供稱,回收品送回市府委托廠變賣資源回收物後,款項匯入環保局專戶,隊員會分得回饋金,但他將資源回收物分給陳婦,會犧牲自己回饋金利益,縱使回饋金數額不大,仍屬利人損己的作法,被告行為固然觸法,動機卻無不良。法官認為,被告2人在偵查中也自動交出2萬元,超過犯罪所得2、3 千餘元,應依貪污治罪條例減輕其刑,加上情節輕微,犯罪所得5 萬元以下,應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。法官認為,2被告動機單純,不諳法律嚴重性,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,顯有可憫恕之處,雖減刑後,但法定刑最低度刑猶嫌過苛,因此依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,判顏男處10月。緩刑2年。褫奪公權1年。廖男判9個月。緩刑2年。褫奪公權1年。
E1911B73B84DB5A1
arrow
arrow

    berthan2tot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